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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婚书见证赣东北苏区妇女解放

来源:老上饶 发布时间:-0001-11-30 浏览次数:58

结婚证既是夫妻双方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凭证,也为夫妻双方提供法律上的认可与保护。

  德兴市档案馆,珍藏着一张由闽浙赣省德兴县祝家荣乡苏维埃政府颁发的结婚登记证。登记证的时间为1934年2月28日。证16厘米、宽8厘米,油印,正上方从右至左写有“结婚登记证”五个黑体大字,其正文内容竖式排列,详细载明了结婚人徐福茂和李冬连的基本信息,介绍人为潘松鸾。证书备注栏盖有祝家荣乡苏政府主席印章,字第11号大号字体上还盖有闽浙赣省祝家荣乡苏维埃政府的骑缝印章。

  这张看似普通的结婚证书,却是打破中国千年封建枷锁的重要物证。

  承袭数千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封建婚姻制如同一道沉重的精神枷锁,牢牢束缚着中国妇女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赣东北苏区,这一旧制度被彻底打破。

 1929年10月,方志敏领导信江流域的弋阳、横峰、德兴、贵溪、铅山等县苏区,在弋阳县漆工镇召开了第一次信江(赣东北苏维埃政府前身)工农兵代表大会参加大会的工农兵代表共160人大会成立了信江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信江苏维埃施政和一系列政策法令,其中《信江苏维埃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早颁布的一部重要婚姻法规。

 《婚姻条例》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社会及家庭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正如《赣东北革命史》(第145页)所述:“苏区妇女也由于有了苏维埃婚姻条例,废除了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离婚结婚有了绝对自由,消除了歧视妇女,重男轻女的旧风气。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实现男女完全平等,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当家作主,参加工作,参加劳动生产,参加各种群众组织的自由权利。” 

 1931年3月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第一次代表大会进一步通过了《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封建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保障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并解释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而对于离婚后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着重强调了妇女可以带走自己所分到的一部分田地和财产,原夫家不得阻拦,否则是违法。    

     《赣东北革命史记载:苏区妇女也由于有了苏维埃婚姻条例,废除了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离婚结婚有了绝对自由,消除了歧视妇女,重男轻女的旧风气。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实现男女完全平等。  

 1932年2月14日发行的《赣东北妇女通讯》第一号(现存中央档案馆)也记载:“赣东北妇女的生活,较在反动统治下,改善了确实不少。如从买卖式的婚姻得到自由的婚姻,从牛马生活的童养媳制度得到了解放,推翻了种种压迫和束缚女子的封建势力,得到了男女一切真正的平等。”

赣东北苏区妇女运动史料汇编记载的陈冬玉的故事,生动展现了这一历史变革。

 1914年出生于德兴一个贫农家庭的陈冬玉,9岁时被父亲忍痛卖给舅父家做童养媳。在舅母的百般折磨下,她成天劳作却只能吃锅巴糠皮,还经常遭受打骂。不堪忍受的她偷偷跑回家,但父亲流着泪将她送回婆家。“十八村暴动”(见文末链接)为13岁的陈冬玉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她积极参与革命活动,当上儿童连长,拿着木棍率领孩子们站岗放哨、查路条。15岁时,她担任四区青妇部长,组织妇女为红军做草鞋、绑腿、草帽。调到三区后,她的妇女工作更加有声有色,组织妇女慰劳队、救护队,红军到那里,她们就支援到那里。

  随着《婚姻条例》的实施,陈冬玉从旧婚姻制度中彻底解放,于1932年初与团委组织部副部长张天松在葛源结婚。解放后,她继续发扬革命热情,先后担任乐平县妇联主任、德兴县政协副主席等职务。” 

 珍藏于上饶市档案馆的工农读本》一至四册,为1933年闽浙赣苏区文化部再版,是专为苏区工农群众扫盲识字教育编写的一部特定红色教材。其中的第三册第八十一课“早婚之害”(独幕剧)通过医生与病一问一答,找出病人的病因,指出早婚之危害。从中可知,当时赣东北苏区男女结婚的法定年龄分别为20岁,女18岁。

 在赣东北苏区,废除了包办婚姻,提倡自主婚姻,并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男女结婚,双方须找一位介绍人或证婚人,同到乡苏维埃政府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准予领取结婚登记证,并加盖乡苏维埃政府公章,裁开后,男女双方各持一德兴市档案馆的这份结婚证书尚未裁开,应

   结婚登记证不但是赣东北(闽浙赣)苏区妇女解放的见证,而且是研究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珍贵史料。它不仅记录了一对革命伴侣的婚姻,更见证了中国妇女解放历程中的重要一页。在方志敏等革命先辈的领导下,苏区妇女真正实现了“男女平等,结婚自由”的历史性跨越。(作者系上饶市方志敏研究会专家组成员)